1.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,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;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,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,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。审查同意后,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。但工程涉及安全、环保等内容时,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。
2.工程变更均应经过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,承包单位方可按照签认的内容及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变更,未经上述三方签认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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